一、利用外资政策
1.规模外资项目奖励
对当年新批、当年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外资项目(含增资项目),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.3万元;对上一年度结转、当年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外资项目,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.2万元。
受奖项目属下列情况的,再予以下奖励:
(1)属农业、服务业(房地产项目除外)外商投资项目的,每实到1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.1万元;
(2)属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项目的,每实到1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.1万元;
(3)对能明显提升我市产业层次且当年新批、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或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(按上年度排名)且当年实到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,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。
上述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。
2.民营企业以并购方式利用外资奖励
对当年新批、当年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并购项目,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.5万元;对上一年度结转、当年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.3万元。在并购过程中,中方企业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税款中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,可以作为对企业的奖励。对股权并购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,土地、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时,除工本费外的相关费用一律免缴。
3.先进技术及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奖励
对当年新确认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的,奖励人民币5万元;对当年被评为 “优秀外商投资企业”荣誉称号的,奖励人民币2万元。
4.外商利用标准厂房及闲置厂房奖励
对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、闲置厂房,且已正常投产的新办外资企业,按当年度每实到外资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。
二、投资成本
供水 |
2元/吨 |
供电 |
1-10KV |
峰电1.043元/度,谷电0.531元/度,均价0.824元/度 |
大工业用电 |
峰电0.872元/度,谷电0.388元/度,均价0.621元/度 |
供热 |
140-160元/吨 |
温度260-280℃,压力7-9KG/c㎡蒸汽 |
污水处理 |
2.6元/吨 |
国家三级入网标准 |
建筑造价 |
钢结构厂房400-500元/㎡,砖混结构厂房500-600元/㎡ |
人工成本 |
技术工人 |
1000-1200元/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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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人员 |
1500-2000元/月 |
集装箱
运输费用 |
20尺规格 |
上海港2100元,宁波港1100元 |
40尺规格 |
上海港3100元,宁波港1600元 |
社会保险 |
基本养老保险 |
企业交纳14%,个人交纳8% |
失业保险 |
企业交纳2%,个人交纳1% |
工伤保险 |
企业交纳0.2% |
生育保险 |
企业交纳0.5% |
基本医疗保险 |
企业交纳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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